105.1.5.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5.3.1.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7.3.13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8.1.8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修業年限依照教育部規定。
第二條 修讀學分:至少須修滿本院及本系碩博士班所開課程 26 學分(論文除外),方可提出論文。
第三條 必修科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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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院共同必修課
- 本系所開碩士班課程:書報討論(1、1)以及分析學(3、3)、代數學(3、3)、高等數理統計(3、3)三選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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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碩士班一年級學生,每學期必須修習本系所開碩士班專業科目至少一科,不含書報討論。
第五條 碩士班學生修業期間必須有四學期,每學期修習本系碩、博士班開設課程至少一科,不含書報討論。
第六條 碩士生在一年級時若每學期成績平均達85分者,經指導教授同意,可提出申請,經審查通過後可提前一學期畢業。
第七條 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系之榮譽教授、專任教授、副教授或助理教授。
第八條 口試通過後,一個月內完成電子檔網路傳送並將考試委員簽章正本之論文一冊、影本三冊送交本系報請學校准予畢業,並授予理學碩士學位。
第九條 其他相關事宜依本校所訂規章辦理。
第十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,修正時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