淡江大學數學系博士班修讀規則(自106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)

82年12月28日通過
85年10月29日第一次修訂通過
87年06月16日第二次修訂通過
88年10月19日修訂通過
90年11月13日修訂通過
92年09月16日修訂通過
94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
98年03月23日修訂通過
98年06月09日修訂通過
99年04月13日修訂通過
100.1.4.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0.12.27.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3.6.10.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6.3.7.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7.1.9.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8.1.8.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  1. 修業年限依照教育部規定。
  2. 修讀學分:除論文外至少須修滿本系博士班所開課程 18 學分,另外可選修碩士班課程,合計必須修滿 24 學分。
  3. 學科考試:
    1. 每學期開學第1個月之內各舉行一次,必須在 5 月 31 日、12 月 15 日前申請考試科目,開學日之前可提出撤銷申請。
      新生若欲在入學時立刻參加考試,可在錄取後提出申請。(註冊後考)
    2. 在學 6 學期內必須通過 2 科,否則即令退學。
    3. 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考,重考不及格即令退學。若更換考試科目,考試總科次數仍以 4 科次為限。
    4. 考試科目:博士生生依其研究領域擇一進行考試。
        1. 分析、代數、拓樸(代數拓樸或微分拓樸)、微分方程(偏微分方程或常微分方程)、幾何(代數幾或微分幾何)、組合學,6 科選 2 科。
        2. 統計推論、隨機過程、多變量分析、可靠度分析、存活分析、測量誤差分析,應用統計,7 科選 2 科。
  4. 研究生須於通過學科考試後選定指導教授,並取得指導教授接受同意書後繳至系上備查。若更換指導教授需徵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雙方之書面同意,並繳至系上備查。
  5. 論文指導教授中至少必須有一人於同意書簽署當時為本系榮譽教授、專任教授或副教授。
  6.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,經指導教授與系主任協商,應即組成學位委員會,負責督導及協助解決研究生之修課及研究之問題。
  7. 學位委員會由系主任、指導教授及校內外教師共五人組成之,外校或外系教師至多一人,指導教授為召集人。(教師為助理教授以上)
  8. 研究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,若滿足以下條件:
    1. 修滿規定學分、通過學科考試;
    2. 論文發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      1. 在修業期間內發表或接受於 SCI*(Science Citation Index)或 EI(Engineering Index)或 ESCI(Emerging Sources Citation Index)論文點數和至少需達 1/2。每一篇論文點數為 1/n,n 為作者人數;
      2. 若為聯合指導時,在修業期間內發表或接受於 SCI*(Science Citation Index)或 ESCI(Emerging Sources Citation Index)論文與本校兩位指導教授聯合發表,則點數可為 1/3;
    3. 在修業期間內至少有一篇論文以淡江大學名義於 SCI* 或 EI 或 ESCI 所認定之數學、應用數學或統計與機率期刊發表或已被接受。(若為聯合發表,簽署同意書之指導教授必須為合著者之一);
    4. 就其畢業論文在校內專題演講至少一次;
    5. 提交論文初稿

      經學位委員審議合格後,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,學位考試申請需於三月底或十月底前提出。

         * SCI 或 EI 或 ESCI 之認定為投稿當時認定屬 SCI 或 EI 或 ESCI

  9. 口試通過後,連同所需資料,論文正稿等由本系報請學校准予畢業,並授予理學博士學位。
  10. 其他相關事宜依本校所訂規章辦理。
  11.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,修正時同。